四川省商务青年企业家联合会 关于各分会不能用公司收取会费的通知

点击次数:   来源:   更新时间:2024/3/8 14:50:03  【打印此页】 【关闭

四川省商务青年企业家联合会

关于各分会不能用公司收取会费的通知


女企业家分会、健康美容分会、海外联谊会

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对收费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严禁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不得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不得利用代表公司收取会费。

各分会收取会费必须统一进四川省商务青年企业家联合会的对公账户:

单位名称:四川省商务青年企业家联合会

账号:2280880104001792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四川省商务青年企业家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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